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中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类涉及到危险行为的事件中,我们往往会将涉案车辆视作犯罪工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驾驶员涉及驾驶机动车进行高速驾驶、饮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物质,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即可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这样的犯罪行为,无不都是以机动车作为关键的犯罪工具进行实施,所以说从本质上讲,机动车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理应被视为犯罪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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