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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信罪如何界定获利行为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相关法规条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认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解到被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情节严重者。在这个罪行中,所谓的“获利行为”通常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进而从中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在实际案例中,若被告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所述的全部条件,即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就可以判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获利行为”,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比如是否存在收取费用、获得提成、参与分赃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与犯罪活动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如果被告人确实通过提供上述协助服务而获得了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如果“获利行为”与犯罪活动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或者被告人并不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那么他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下此罪。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案件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获利状况等等,以便准确地判断出被告人是否真的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还应该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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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7: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