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何时会采取逮捕行动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触及职务侵占罪,其实在受害者举报之后,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采取逮捕措施,只有当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且能够满足立案门槛之后,才会有针对嫌疑人的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拘留举动。
第二个方面是,假如公安机关面对现行罪犯或是具有重大犯罪可能性的潜在人员,这些人正处于准备实行犯罪或已经犯下犯罪,或者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识破并发现,那么也有权提前进行拘留处理。 关于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明确指出该罪名适用于任何一名一般的社会成员。 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切实地实施了对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的侵害行为。 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性的拘留监管,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准备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其行为在犯罪发生后立即被侦查部门所察觉,则可以提前进行拘留处理; 其次,如果有来自受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向性指控,证明某个嫌疑人就是犯罪的元凶; 再次,警方在现场或嫌疑人处所发现有能够证明其犯下罪行的实质性证据;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已经脱离管辖范围,那么公安机关同样有权提前进行拘禁处理。 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嫌疑人有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的重大嫌疑,或者无法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居住地址等关键内容,亦或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集体作案重大嫌疑的,都属于公安机关可以提前进行违法拘留处理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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