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买卖弹药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律视为非法行为,罪名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该罪名明确指出了这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违反了我国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进而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状况。 新修订的刑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赋予了严惩,规定凡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上述物品者,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也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同时,对于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新刑法亦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罚金惩罚,并且对应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受到相应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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