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刑法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凡实施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从而损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者,若构成本罪,则应进行立案侦查。
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如下: 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点兼具其一,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成立: 第一,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需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虽然经济损失金额尚未达到该标准,但嫌疑人已经出现了下述任一情况: (1)严重阻碍或干扰对方的正常生产运营活动,甚至导致经营单位暂时停工或者被迫破产; (2)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且普遍。 而所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实质是指恶意制造,然后故意向公众宣传并扩散,最终损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同时,诈骗行为产生的结果必须是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 存在于此种场合,我们才能称之为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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