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社会公众人存款权益,若其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并涉及如下五种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由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总额度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同样,针对单位的行为,则应当满足其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2.个人非法吸收或由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客户对象数量超过三十个的; 而对于单位而言,则需满足其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的客户对象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个的标准; 3.个人非法吸收或由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此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 同样地,对于单位来讲,需要具备所涉及的公众存款数额为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由此给存款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额也必须达到这个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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