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种情况下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与其同伙相关的主要身份资料,如姓名、居住地址以及体型外貌这些重要信息,或揭示其在实施犯罪行动之前或之中所利用过的同伙之间的联系方式以及藏身之处等线索,进而导致司法机关成功扑捉到同伙者,这种情况并不足以被视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协助司法机关捉拿同伙的义务。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具备以下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捉拿到其他嫌疑犯,这样做的解释是: (1)依据司法机构的安排,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成功地将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包括同伙)诱骗并集中在预定地点; (2)在经过司法机构的同意后,亲自出面在现场指正或辨识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包括同伙); (3)主动引领司法调查人员顺利地捕捉了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包括同伙); (4)向司法机构主动透露其所知晓的但尚未被司法机构掌握的与其他案件有关的涉嫌犯罪人员之间的联系方式及藏匿地点等重要信息。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判决仍需依赖于具体的案例情况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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