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政治权利的剥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三个方面: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尽数取消犯罪者享有的以下优势: (1)享有选举及被选举的权益; (2)享受自由发表意见、出版作品、组织或参与集会、结社以及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示威游行的权利; (3)有可能成为国家机关职务的候选人; (4)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机会。 其次,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分子,将被强制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 同样地,对于那些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乃至其他重大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能会被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长度的问题上,除非罪行严重需要判处死刑甚至无期徒刑之外,剥夺政治权利通常仅限于一年至五年之间。 另外,已判处于管制期间的罪犯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相应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长应与其所受到的管制期限保持一致并同步执行。 最后,剥夺政治权利,就是严格限制或禁止犯罪人员参加各类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刑罚手段,以此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 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资格刑,是通过剥夺犯罪人员所拥有的某些特定资格来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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