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未遂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判断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达到既遂状态的依据,乃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已全面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所需具备的所有构成要素。
以此作为评判标准,当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类型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便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进行犯罪行为,却由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原因未能最终实现这一犯罪行为状态,那么他将被归类为犯罪未遂。 在包含合同诈骗罪在内的众多犯罪种类中,同样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 因为在行为人哄骗他人供应财产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经历起心动念、筹备策划、实际操作以及成功实施的阶段。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状况——意外事件的出现或受害者的警惕性增加——都会使犯罪分子原本期待的犯罪成果落空,那么这些未能圆满完成的犯罪状态就被称为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获得成功的,应视为犯罪未遂。 对这种未遂的罪犯,对于其处罚,原则上与既遂判决相比较,可以予以更轻或更轻程度的减免。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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