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自首的主体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特别自首的主体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它仅限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类人群。
他们才可能成为特别自首的合法主体。 针对那些在被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能够如实坦白向司法机关揭示出未经掌握的个人罪行的情况,我们认为这属于特殊自首的范畴。 关于特别自首的正式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条件: 2、首先,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三类人群共同构成了特别自首的主体资格。 其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的供述内容应当真实,并且要供述出司法机关尚未知晓或未曾掌握的个人残余罪行。 同时,这其中的两个关键要素包括: 首先,供述部分需为本人已经实施但是司法机关尚不知晓或者尚未充分了解的犯罪事实; 此外,该供述内容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方面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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