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军婚与重婚罪,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犯军人婚姻罪与重婚罪虽然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或融合度,即它们都涉及到对已婚人士的婚姻构成妨害与侵犯,但实际上,这两个罪行在它们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措施等多个层面仍然存在着重要且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行为形式来看,侵犯军人婚姻罪主要分为两类: 与现役军人合法配偶长久居住(事实婚姻)或者正式缔结婚姻关系(结婚)。 而重婚罪则仅仅表现为与其他人结婚的行为。 其次,从主观认识角度来看,侵犯军人婚姻罪需要行为人不仅仅知晓所侵犯的对象为他人的法定配偶,同时还要清楚地认知到这个人乃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相比之下,重婚罪的行为则可能因婚恋状况的不同呈现出两个形态: 其一,在原有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时,当事人借助民政部门信息的滞后或者漏洞,与婚外异性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 其二,在原有的婚约尚存之际,行为人公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民事层面,除去那些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以及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之外,针对重婚行为,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损害赔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的优先保护等。 对于重婚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对犯罪者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 重婚罪尽管属于法院直接承办的刑事自诉案件之一,但是并不等同于只属于受害方自愿揭发才能得以调查处理的案件; 消除非法婚姻关系以及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 非过错方可以发起离婚诉讼并向实施重婚行为的对方索取离婚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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