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如何定义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被定义为: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产生徇私舞弊之念,或者出于不当动机之故,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其收受并行使的职务权力,对待那些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成立注册、登记申请书,或者是涉及股票和债券发行以及上市申请的事项,依然给予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
此种行为常常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民众的核心利益遭受重大乃至不可挽回的损害,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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