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串谋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规定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而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将这些虚假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构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使被侵害者直接承受了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经财务损失; 其次,行为人通过互联网络和其他道德媒介向不特定人群公然传播对他人商业声誉的恶意攻击,导致受害者所在的公司、企业等单位被迫停业长达六个月以上,甚至导致这些单位陷入瘫痪状态、倒闭或是宣告破产; 最后,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还伴有其他严重危害他人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那么也是构成该罪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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