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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该罪名的成立需满足四个必要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犯罪实施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即主体资格是有严格限定的;
其次,该罪名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便是犯罪实施者在主观心态上存在着故意,其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于存款和贷款的监管规定,仍予以实施;
再次,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指向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制度秩序;
最后,本罪的关键性构成要素在于其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采取吸收客户资金却并不入帐的手法,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拆借或者发放贷款等活动,并最终导致了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出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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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8: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