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查证帮信罪获利情况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讯过程中,查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否涉及盈利主要依赖于查看相关交易流水。
这需要考量行为人针对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及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物品进行收购、出售、租赁的次数、数量或单位,同时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程度。 若某人被指控涉嫌非法使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其拒不认罪,则可通过搜集各类证据来证实其罪行。 这些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证言、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以及可能掌握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等。 在公安机关调查此类案件时,取证的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客观上确实提供了相应的协助; 其次,需证明行为情节严重,即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在查实证据后,必须确保所有证据均经过核实、确认真实有效,方能判定罪名成立。 如遇此种情况,应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谓“对公账户流水”,系指银行客户、公司客户开设的基本对公账户,其在一段时间内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存取款业务清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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