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有主次之分吗,如何判决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盗窃罪中的主要罪犯及从属罪犯所面临的判刑问题,这完全取决于涉及案件情节的严重性。
主要罪犯必须依据所有犯罪行为的全面事实来确定其罪行,然而从罪犯却可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的评估处理。 同时,对于团伙式盗窃行为,应对被盗之物进行物价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主要罪犯需承担全部数额的定罪量刑责任,而从罪犯则可参照主要罪犯的情况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那些擅自拿取自家或近亲财物的行为,通常可不按犯罪论处; 但若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罚时亦应对其与在社会上作案的行为加以区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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