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私企公款算挪用公款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已达三个月未偿还者;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已经涉及到营利性经济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情形。在此类状况中,涉及的款项多为私有企业的公有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条款,虽然此类款项并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金范畴,但是由于其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的资金来源,故在特定条件下,若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对这些资金的挪用行为,且满足了“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等条件,则依照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然而,若涉事私有企业为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那么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因此,挪用私有企业公有财产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要取决于私有企业的性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若涉事私有企业并非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那么挪用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反之,若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那么挪用行为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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