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收款项不还属于侵占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代收款项不返还是否足以构成立案罪名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所谓“侵占罪”,乃是指犯罪嫌疑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主观动机,利用自己所持有或控制的权限,擅自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被遗忘物品、埋藏物据为己有,并且在数额上达到了法定标准,同时又拒绝履行返还义务的行为。若代收人拥有合法的代收款项权责,并负有相应的偿还责任,然而却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归还,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反之,倘若代收人并不具备代收款项的权力,或者根本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却擅自将其占为己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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