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什么物品不属于盗窃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该项刑事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乃为公共及私人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侵害的特定对象,系国家、集体或个体所有之财产,通常所指的是能够移动的财务资产,然而,在不动产上附属之物品若可以从不动产中分离出来,比如田野中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的窗户等等,亦可以认定为此类犯罪的对象。
此外,诸如电力、煤气等能源资源同样可以被视为此类犯罪的对象。 2.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同样是公共及私人所有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多项权利。此处所提及的所有权通常是指合法的所有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盗窃违禁品的行为,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无论其数量多少,均需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同时,盗窃违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据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3.被盗窃的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例如有价证券等。而那些具有主观价值(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和几乎没有任何价值的物品,则无法成为我国盗窃罪所侵害的对象。倘若盗窃行为人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盗出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取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所得金额),并且数额较大,那么便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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