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有什么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二者的根本性质与核心目的皆有所不同: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行为主体意图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证人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证词; 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主体则意图通过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压迫来获取有罪者的自白。 同时,二者针对的犯罪对象亦各不相同: 暴力取证罪的潜在受害者仅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 相对而言,刑讯逼供罪的可能受害者则包括所有被怀疑或已经确定为罪犯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此外,在具体的犯罪行为方式上,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主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而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以暴力作为唯一的手段。 对于那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采用暴力手段逼迫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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