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未按规定收假人民币处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金融机构发现假钞却未加以收取,该情况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厉处罚,包括给予其警示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50000元之间;
而对于直接负责此事件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对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发现大量伪造或变造的人民币,包括新版伪造人民币或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数量较少,则需由该金融机构的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在人民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同时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明确告知持有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均应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于已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过鉴定确认为真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按面额予以兑换; 反之,若鉴定结果为假币,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1.一次性发现假币超过5张(枚)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其中较小的为准; 2.发现利用新型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取到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拒绝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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