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剥夺犯罪者享有的政治权利的相关法规明文列述如下:
首先,政治权利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剥夺: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达个人观点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力; 3)参与国家机关工作的机会;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其次,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在一年至五年内进行。 若罪犯被判以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与管制期限相同,且两者将同步执行。 再次,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都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最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政治权利应被永久剥夺。 当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相应地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另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开始计算。 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也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在执行过程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并且要服从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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