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认现场是不是认罪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仅凭现场指认并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与量刑。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若缺乏赃物这一关键证据,即使只有当事人的供述也无法对其定罪论处。 所有案件的判决皆应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非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头陈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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