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不予受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各自权限范围,及时展开深入而谨慎的审查工作。
一旦发现存在符合刑法范畴内规定的犯罪行为且需要加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时,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如果经审查确认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或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其显著程度较轻,无需追加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应该坚决地依照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决议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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