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几年前寻衅滋事罪现在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考量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性质时,可在三个月的拘役期和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选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依据寻衅滋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寻衅滋事的次数、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未通过欺诈手段强行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具体金额大小等各项可影响犯罪构成的相关犯罪事实因素来调整量刑,最终确定合理公正的基准刑。 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如果并无任何可能导致人员受伤的危险行为发生的话,那么施加管制刑是最恰当的惩罚方式;而当管制刑仍然无法充分显示出刑罚的威慑作用时,则应当考虑选用拘役刑作为恰当的刑罚执行方案。 然而,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定义的“四种重大情节”之一的情况,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为恰当的惩罚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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