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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跟一个人讲只讲一句情节严重吗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是否违法仅仅仅跟随并置之不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加以分析。
首先,若当事人仅仅跟随且并未对其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同时亦无法感知到该行为带来的威胁性,在此种情況下,便可认为其行为并不触犯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如若个体无故对他人进行尾随后续跟踪,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益,因此可以定性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行径。
其次,若跟踪行为同时被用于犯罪活动的谋划与筹备,则该行为自然构成犯罪预备。
然而,由于犯罪预备常常被视为犯罪行为的早期阶段,所以只有当涉及到诸如蓄意谋杀、抢劫等极具危害性的严重犯罪时,预备阶段的行为人才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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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22: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