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跟一个人讲只讲一句情节严重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是否违法仅仅仅跟随并置之不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加以分析。
首先,若当事人仅仅跟随且并未对其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同时亦无法感知到该行为带来的威胁性,在此种情況下,便可认为其行为并不触犯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如若个体无故对他人进行尾随后续跟踪,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益,因此可以定性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违法行径。 其次,若跟踪行为同时被用于犯罪活动的谋划与筹备,则该行为自然构成犯罪预备。 然而,由于犯罪预备常常被视为犯罪行为的早期阶段,所以只有当涉及到诸如蓄意谋杀、抢劫等极具危害性的严重犯罪时,预备阶段的行为人才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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