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被告伪造证据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若被告方故意捏造并使用虚假证据,经法证专家核实确认后,法院有权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罚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这些惩罚手段包含了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承诺不再犯同样错误、罚款额度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以及最长不超过十五天的拘留。 然而,如若此类行为构成犯罪性质的罪行,则必须依循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另外,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原告或者作为案件关键角色的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他们协助收集证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案件主角的行政机构并没有这样的权力。 在初级审判过程中,即使被告方并未正式提交答辩书,也并不妨碍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在得到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原告或第三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者针对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当事人对所遭受的法院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拥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在此期间,执行事项不受任何影响。 为此,我们建议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法律难题或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解答时,应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妥善解决。 以上所述皆系关于法律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欢迎广大读者在需要时查阅参考,然而要注意的是,具体规则仍需依据实际案件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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