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犯和连续犯的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续犯与连续犯的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 连续犯所涉及的行为主体相对复杂,而继续犯仅限于一个单一的行为; 其次,持久时间有所不同。 尽管继续犯的行为可能延续较长时间,却没有任何间断环节; 然而对于连续犯来说,数个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短暂的停歇。 下面就对这两种犯罪类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首先,连续犯罪的特性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具有统一或普遍的犯罪意图;其二,客观实践上实施了性质基本一致的众多行动;其三,在时间序列上,这些行动具有连续性关联; 最后,在法律层面上,所有这些行动都触及了同一个认定的罪行。 其次,对于犯罪不予追究的期间限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旦某个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经过满五年后即可免于追诉;若犯罪者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待过满十年后方可免于追诉;而被判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需等待满十五年才能获得免除; 至于被判处罚金或者死刑的罪犯,他们需要等待至少二十年才能够获释;如果执法机构在超过二十年以后仍旧认为有必要对该案件实行追诉,那么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批准。 总的说来,继续犯的根本实质在于犯罪行为的持续发展,换句话说,就是某一特定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始终处于实施阶段。 从犯罪之日起予以追诉,倘若犯罪行为表现出连续或持续的现象,那么追诉时限应该自犯罪行为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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