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罚金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行为人以聚众赌博为手段,其心理障碍是以非法金钱支配他人命运,抽头牟取暴利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行为人以聚众赌博的方式,赌资金额累计成功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行为人利用聚众赌博手段,参与者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以上者; (四)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数超过十人远赴国外参与赌博活动,在此过程中获取非法回扣及介绍费用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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