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帮信罪立案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现今,我国最新颁布的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嫌的立案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
涉及三名及以上被告人的帮信案件,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20万元人民币以上;利用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资金借贷,累计金额已超过5万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超过1万元;在过去的两年内,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构成威胁的行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此基础上仍然参与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导致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此外,还有其他情形的情节严重者都会列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内容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指引来制定和执行。 另外需着重指出,如果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仍然施以援手并累积相关金额超过以上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甚至导致极其严重后果的,都应该以揭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涉及的罪行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即便被协助者尚未被抓获、判决或因刑事责任年龄不够等原因未能依照法律程序绳之以法,并不妨碍我们对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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