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害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诸多重要诉讼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其享有利用自身熟悉的语言以及书写方式进行诉讼的权利; 其次,受害者拥有向司法机构披露所受到的侵害,并对犯罪者进行指控的权利。 关于未能立案及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等事项,受害者也有权提出申诉以寻求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与财产权益受损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若经证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自然获得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还拥有出席审判环节的参与权,这意味着他们可在适当的场合陈辞表达自身观点,同时进行公开辩论。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向法庭递交请求,要求传唤新证人到场收集新证言,获取新颖实物证据,甚至提出新的鉴定或勘验要求。 对于审判团队的成员,例如法官、检察官、调查员、书记员、鉴定人以及译员等,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原因,受害者同样享有要求其主动退出的权利。 最后,无论在诉讼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受害者均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享受与第一审判决结果不符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资格;如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他们仍有权提起申诉。 此外,若涉及到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受害者还享有提起相应诉讼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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