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欺骗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然能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辩护律师即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相关案件文件及技术鉴定资料,并可与在押的疑犯进行会面及联络;而其他辩护人倘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允许,亦有相同权利。
另外,自案件正式受理之后,辩护律师能查阅、摘抄以及复制涉及指控罪名的材料,同时也可同在押罪犯会面与联络。 同样,若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其他辩护人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说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规也没明文禁止将该材料出示给当事人翻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