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转账7000元构成帮信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参与洗钱活动的案件,若涉案流水总价值低于支付结算金额的二十万元人民币,且并非严重性质的情况,应不被判定为法定意义上的“情节严重”。
对应地,在获利方面,若其价值不足以达到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范畴,同样不应被认定为是法律定义中的“情节严重”,从而也就不能判定为是参加洗钱活动的罪犯而进行处罚。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为人如在明知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主动予以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与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甚至还包括提供广告宣传及支付结算等多样化的协助,只要情节足够严重,即可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打击,且可能会面临罚金的刑事制裁。 此外,若行为人为单位性质,即使同属参与洗钱活动的情形,也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给予相应罚款的惩治措施,且应对其实施此种恶劣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员按照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惩处。 然而,若此类有害行为在同时发生时还构成了其他罪名,那么将依据哪种罪行更严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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