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处理方式有: 1、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是尚未立案的,应当不予立案; 2、如果是已经在侦查阶段的,应当撤销案件; 3、如果是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如果是已经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