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不得担任刑诉辩护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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