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刑法出售国有资产罪如何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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