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及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 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在实践中,数罪并罚的情形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 (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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