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卖是否是故意毁坏财物的形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看具体案情。
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如何确立“毁坏”的标准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因为现实中的毁坏形式千差万别,这导致学界不同的界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所谓“毁坏”,就是指毁灭或损坏。 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使其侵害的对象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的方式通常是以一种直观的物理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打碎杯子或者将杯子上的手柄打断等等。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认定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应将眼光局限于行为手段是否具有物理性质,而应着眼于毁坏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者丧失,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都可以视为毁坏行为。 所以变卖也可以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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