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一年四个月可以减刑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判处为一年零四个月的刑期案件,减刑的裁量范围将会受到诸多层面因素的影响。
其中主要包括了犯罪者在狱中服刑阶段所展现出来的行为举止、对监狱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以及是否创作出一些有益于社会和个人成长的事迹等方面。 通常而言,经过减刑之后所执行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本身判决刑期的一半。 然而,倘若犯罪者在肄业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优异表现在某些重要方面达到显著水平,甚至是取得了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么其减刑的幅度或许可以进一步扩大。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仍需依据各个案件的独特状况进行裁定及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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