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监外执行的条件要具备哪些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作出对被判决者实施暂缓监外执行这一决定时,需满足以下特定要求。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 被判定者患有严重疾病而需要接受保外就医的情况; 或被判定为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女性; 或者因为生活无法自理,如实行暂缓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情况。 然而,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犯,唯有具备上文所述第二类情况才有资格进行暂缓监外执行。 请务必注意,若判定施用保外就医措施可能会对罪犯产生社会危害性,或者他们存在自伤自残的行为和倾向,则将不予批准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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