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方面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的实行需依据特定的准则与规定。
具体而言,其中包括了罪犯因严重疾病而必须接受保外就医的情形; 孕期或正承负养育新生儿的妇女; 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适宜暂行监外执行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之状况等。 然而,对于施行自伤或自残行为的罪犯,则不允许其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 总的来说,监外执行制度的实施旨在在确保刑罚执行效力的同时,兼顾罪犯的个人情况及道义关怀元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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