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给办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满足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未能得到相应的执行程序,那么您首先应该弄清楚相关职能部门为何未能予以相应处理的具体缘由。
这种情况往往可能源于申请材料的缺失、审批流程尚未完成或者对于条件认定方面存在着争议。 在此基础上,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请求,并要求他们提供合理的解释以及妥善的处理方案。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能够成功地争取到监外执行的机会,您还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整理所有能够证明自身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证据,如医疗证明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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