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包括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制度通例上均以特殊且明确的法定义务为依据,然而亦存在一些情况通常并不属于其范畴。
譬如,被羁押者并无严重疾病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 再如,在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囚犯,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这些情况都非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理由。 此外,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身、自残甚至犯罪行为的被羁押者,同样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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