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假释相关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减刑与假释这两种制度为刑罚实施设定了基本框架。
所谓“减刑”,就是针对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这几种不同刑种的罪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实质呈现出深刻反省道歉的行为表现,或者有明显的立功赎罪表征,那么依据司法程序,原判决所确定的刑期就可以得到相应程度的减轻处理。 而“假释”则是一种特别针对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所设立的特殊制度。 其核心精神在于,当这些罪犯经历了一定时间的牢狱生涯后,如果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了对自己行为的深切悔悟以及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坚定决心,那么根据评估结果,他们可能会得到一个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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