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几年可以减一次刑期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罪犯被判处之刑期以及其在狱中的表现等多重因素所致,减刑的间隔时长与幅度划分存在显著差异。
通常情况下,被判处罚金不足五年的罪犯,需在实际执行一年后才可获得首次减刑机会,并且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应在六个月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则需要在实际执行一年六个月后才能获得首次减刑机会,且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也须达到一年以上; 至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要求在实际执行两年以上才能获得首次减刑机会,并且两次减刑的时间间隔更是要达到一年六个月以上。 然而,如若罪犯在狱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便可突破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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