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监外执行条件有哪些规定要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体系中,裁定犯罪者监外执行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常见情况而作出的决定:首先,若罪犯身患严重病症,需进行长期治疗并定期接受医疗检查,有必要对其采取暂缓监狱服刑的措施以确保其健康状况得到妥善照顾;
其次,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为了保障母婴权益,也会考虑给予其暂缓监狱服刑的待遇; 最后,若罪犯因身体残疾或年迈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实施暂缓监狱服刑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其进行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身或自残的罪犯,则不被允许享受监外执行的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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