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有限制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际上,减刑的适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罪行者的原始判决刑罚以及他们在服刑过程中的改造表现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量。通常而言,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服刑期限必须至少达到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水平;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所需要完成的刑期则不能少于十三年之久。
另外,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使经历了一次或多次的减刑,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五年,而且这其中并不包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时间。除此之外,减刑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减刑建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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