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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期限怎么算时间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进行折抵刑期的计算时,往往需要对犯罪分子原来所获的刑事判决及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性的考量。
一般而言,如犯罪人被判处的是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那么经过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剩余刑期应不低于原先判刑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是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实际执行的剩余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当罪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时,对于其的减刑措施应当给予更为宽松的标准实施。
然而,关于具体的减少刑期以及幅度区间,将由法院依据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及其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过后,再做出合理合法的审判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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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0: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