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假释是不能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得假释并未否定可进行监狱内减刑之可能性。
假释乃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类罪行的罪犯,在服役一定期限后,若其认真遵循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与教化,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并无重新犯案的潜在风险的话,经审查后,便可以附带特殊条件而提早予以释放。 然另一方面,减刑则旨在对受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约束的罪犯来说,在服狱期间,如果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接受良好的教育改造及悔过表现,并且符合条件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地减轻原判刑罚。 这两种刑罚的性质以及适用的条件均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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