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能否申请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获准实施缓刑的罪犯而言,他们仍然拥有申请减刑的权利。
具体来说,那些因涉及短期徒刑(即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最后被宣布缓刑的犯罪者,他们可以通过符合特定条件下的重大立功表现,获得相应的减刑权益。 然而,这里所说的减刑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缓刑罪犯。 所谓重大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具体内容: 首先是阻止了他人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是举报监狱内或外部范围内所发生的同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并经过调查确认这些犯罪行为的确存在; 再次是罪犯在个人生活或工作中作出了极具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除此之外,罪犯在面临生命危险时,选择舍弃自身利益去救援他人也被视为重大立功的一种; 另外,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解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能够突显出个人贡献的行为; 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者。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想要发起减刑请求,必须及时向相关法律监督机构提出。 对于正在接受缓刑考验的罪犯,如果他们确实具备上述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都可以得到适当减刑的机会,还能同时调整缓刑考验期的长度。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减刑措施,被执行人员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占总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也不得少于完成实际刑期所需的时间。 针对被判处拘役的缓刑犯来说,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而言,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最短则规定不得短于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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